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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赣地税发[2004]65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
实施时间: 2004-5-2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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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精神,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监控散户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我省地税系统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加快全省新一轮征管改革工作进程,确保在新的征管软件系统内实现对所有纳税人的监控管理。做到公开办税,公平税负,规范管理。
  二、税源管理:
  (一)税务登记: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大、中、小户(按分类管理确定的标准划分)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颁发登记证。
  2、无固定场所流动经营的零散户要建立台帐式的分户纳税登记,以利于控管。
  (二)税源建档:
  1、省局建立全省个体税源数据汇总档案和大户税源分户档案;
  2、市局建立全市个体税源数据汇总档案和大户税源分户档案;
  3、县区局建立全县个体税源数据汇总档案和大户税源分户档案及行业税源档案;
  4、基层分局建立所有个体户分户税源档案;
  5、散户按市场或行业或地域等类别建立台帐式分户档案(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房屋出租、机动摩托车、集贸市场经营户)。
  6、委托代征户按代征单位建立台帐式的分户档案。
  三、税款征收:
  (一)征收方式:
  1、大户: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方式。但建帐应由税务机关监督管理。
  2、中户:实行查帐和核定(定额或定率)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3、小户:实行核定征收加发票控管(开票部分定率征收)征收方式。
  4、散户实行定额征收和开票(发票)征收或委托征收。
  (二)税额核定:
  1、征收率核定:按利润率的高低,对不同的行业确定不同的征收率。
  2、税额核定:
  (1)按系数法确定定额标准,各地可以根据行业不同特点制定不同行业的定税参数,在核定计税依据(营业额、所得率、所得额)的前提下再计算出核定税额。
  (2)定额部分针对不开发票及无帐目记载的计税依据(收入)核定税额。
  (3)对开发票的计税依据要实行定率征收,不能纳入定额内。
  3、核定程序:
  (1)征收率核定程序:以县区局为单位,县区局报市局审批,市局报省局备案。
  (2)税额核定程序:按照公开评定,公开税负的民主评税原则进行。先由征收点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按系数法提出核定意见并进行民主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按民主评税的原则和程序实行“电脑定税”;报基层分局审定;最后报县区局批准执行。
  (三)缴税期限:
  1、大户:按月申报、按月征收,金额较大的,按次征收。
  2、中户:按月申报、按月征收,对开发票的收入按次征收。
  3、小户散户: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实行按季、半年或年征收。对开发票的收入按次征收。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实施办法由县(区)局作出统一规定,并报市局备案。
  (四)委托代征:
  1、对小户、散户本着有利于控制税源或减少税收成本,防止税款流失,可以采取委托单位或人员代征的方式征收税款。
  2、大户、中户必须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含银行网点报税),不能委托代征。
  3、委托征收税款仅指税务机关按有关程序核定的税款,代征人不得改变标准。
  4、委托征收的税款必须每月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5、委托征收的纳税对象和 代征人都必须由县、区地税局报设区市地税局审批,批准后县级局要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给受托方《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四、发票管理
  (一)领用填开式发票的条件:
  1、纳税大户;
  2、会计核算规范纳税信誉等级高的中户,由各县区局制订具体标准;
  3、自开票纳税人在发票领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收回已领发票并取消购票资格。
  (二)填开式发票领用核销规定
  1、申请领用发票手续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限量领用发票,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3、每月必须向发票管理税务机关缴销已开的发票。
  (三)填开式发票款结算要求
  1、每月对纳税人领用和缴销的发票盘点核对。
  2、每月对纳税人缴销的已开发票收入计算出应纳税款,并及时征收入库。
  (四)定额发票的领用管理
  1、所有个体户都可领用定额发票;
  2、在领用定额发票时按规定的税率或核定的征收率征收税款。
  (五)窗口开票管理
  不符合购票资格的纳税人需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代开发票时按规定的税率或核定的征收率及时征收应纳的税款。
  五、分类管理
  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特点分为三大类:即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在集贸市场设立摊位经营的个体户、缴纳财产行为税的自然人。
  (一)对有独立的经营场所(门店)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1、对这类个体户按照大户和中户的标准进行分类管理。
  2、对大户实行跟踪管理:
  大户是指:城市所在地纯营业税户年营业额100万以上,非营业税户年经营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个体户(省城分别为200万、600万元以上);县城所在地年经营额分别为50万和150万元以上的个体户;乡镇所在地年经营额分别为20万和60万元以上的个体户。达不到这一标准的各级地税机关(市、县局)至少应选定所管辖范围内的前10户个体纳税大户。
  各级地税机关(市、县及基层分局)都要对个体工商大户进行重点管理和重点服务:
  A、建立重点纳税人分户管理档案。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延期申报、延期缴纳批准通知书);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使用计算机记帐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财务会计报表(月、季、年);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税款缴款书及纳税情况记录资料;使用发票情况记录。
  B、每个设区市局确定若干个体工商大户,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定期上户进行一次税源及征管情况调查,选定10户典型的个体工商大户(以后年度不变)并将其税收征管情况每年分两次向省局报告,报送时间及表式见附件2。
  C、对大户实行重点纳税服务:服务措施包括: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帮助大户提升纳税信用等级,逐步达到A级信用等级;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座谈会,征求大户对税务机关改进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3、对中户按照分户征收、单独建档、划片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县级局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办法。
  中户是指:除大户以外的其他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二)对在集贸市场设立摊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1、这类个体户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等工作按小户管理的标准进行管理。
  2、对集贸市场的纳税人每年要进行一次清理,对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分两次向省局报告,报送时间及表式见附件1。
  (三)对有缴纳财产行为税的自然人的管理:
  这类纳税人主要指拥有财产出租、工资薪金(重点是特殊技能人员、业务推销人员、承包承租人员)、以及自用机动车、船应纳地方税的纳税人。这类纳税人按照散户管理的标准进行管理。
  (四)对正常户与非正常户的管理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户在生产经营期间都要列为正常户管理;
  2、对集贸市场经营的个体户和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按非正常户管理:
  A、无固定的经营场所;
  B、季节性经营的特定户;
  C、正常户中途失踪并查无下落,又无依据注销的,从查无下落之日起列为非正常户管理。
  3、对正常户的管理要求做到征管资料完整,税款征收到位;
  4、地税机关经核查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从事经营的个体户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使用。建立非正常户税收征管监控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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