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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函[2004]13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21
实施时间: 2005-7-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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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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