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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发[2009]17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9
实施时间: 2009-12-9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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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九江、新余、赣州、上饶、吉安、抚州市地税局、财政局、移民办、人民银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授权省地税局征收的抄告单(赣府厅抄字[2009]29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对象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是指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后的政府性基金。需缴纳库区基金的大中型水库是指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具体名单附后)。
  二、库区基金征收标准
  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规定,库区基金可列入企业成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库区基金征收机关和征收期限
  库区基金由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实行按月申报、按月征收。应缴纳库区基金的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应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按规定填写《江西省库区基金申报表》,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库区基金。逾期未缴纳的,除限期追缴应交款外,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四、库区基金入库级次及代征手续费
  库区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代征手续费按代征额的2‰计提,由省财政厅通过预算拨付给省地税局,由其下拨给代征的县(市、区)地税机关使用。
  五、库区基金的票据使用和预算科目管理
  地税机关代征库区基金,应统一使用省地税局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办理征收和缴库。具体缴库时,2009年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50”,科目名称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2010年起,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5002”,科目名称为“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以后年度预算科目编码和名称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六、库区基金的资料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对本辖区内的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要做到心中有数,分户建立征管资料档案。并于每年7月底、12月底前将收入情况与同级电力公司掌握的上网销售电量数据进行比对,对未足额征收的要及时补征。
  七、库区基金的软件使用
  各级地税机关应统一使用库区基金征收软件,受理库区基金的申报及缴纳,并纳入全省地税信息管理系统。
  八、库区基金的报表统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库区基金收入报告制度。每季在季度终了后15日,由设区市局汇总后将征收情况统计表报省局(基金费处)。
  九、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库区基金是支持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的重要保障,各级地税、财政、移民办、人民银行要统一思想,充分提高对库区基金征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库区基金征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特别是要抓紧今年剩下的时间,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今年征收任务圆满完成。
  2.齐抓共管,做好宣传。各级地税、财政、移民办、人民银行要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大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高缴纳单位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要深入到每一户企业,积极做好库区基金征收工作的政策宣传、辅导工作,使需缴费的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熟悉征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理解和支持地税部门的征收工作。地税部门还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宣传库区基金征收的相关规定,以充分提高缴纳单位依法缴纳库区基金的自觉性。
  3.建立机制,加强配合。各级地税、财政、移民办、人民银行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定期沟通库区基金收缴情况,及时掌握费源信息变化,研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征收工作健康、规范发展。
  4.形成合力,加强检查。各级地税、财政、移民办、人民银行要加大对库区基金缴纳情况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日常税收检查内容,对逾期未缴或少缴库区基金的单位下发催缴通知书,积极做好催报催缴工作,确保库区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到位。
  附件:
  1.《税收通用缴款书》(票样)(略)
  2.《江西省库区基金申报表》(略)
  3.《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情况统计表》(略)
  4.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单位名单(略)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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