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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宁价费[2004]19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6-18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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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发票工本费的报告》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税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4]14号、苏财综[1994]9号)及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价检[2003]21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核定人局税务发票工本费用收费标准如附表。今后如遇发票改版或成本发生变化,需重新报批收费标准。
  本批准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请接文后20日内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公布《收费价目表》。
  南京市物价局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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