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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1]21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7
实施时间: 2001-6-27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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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华外籍个人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纳税人及时取得有关完税证明(包括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总局1994年12月7日以国税发[1994]255号文下发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见附件)主要适用于中国企业和个人。
  三、两种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均应由县(市)一级以上地税机关签署填发。证明一式两份,除交企业、个人一份外,地税机关留存一份备查。两种证明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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