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消费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税[2001]61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3
实施时间: 2001-7-3
法规类型: 消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34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定问题。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档空置住宅;其他商品住房则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等。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定;
  二是按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定,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的为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商品房,其余为普通住宅。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7/5/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 厦地税发[2001] 2001/10/22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拍卖房产和出售商品房中使用开具 沪税稽[2001]78 2001/9/17
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3]1号 2023/4/2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 津发改价检[201 2011/5/3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的 穗地税办发[200 2001/8/1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低价出售商品房给投资者家庭成 皖地税函[2013] 2013/8/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粤财法[2001]85 2001/9/26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已销售空置积压商品房审批材 哈地税发[2001] 2001/2/13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琼财税[2001]96 20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