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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货物专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国税函[2008]213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22
实施时间: 2008-10-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1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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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免税货物的税收管理,规范增值税免税货物的发票使用,市局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货物专用)》(以下称免税货物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免税货物发票金额版本为千元版,手工三联式发票。第一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印黑色;第二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印棕色;第三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印兰色。
  二、免税货物发票规格为48开(175mm×95mm),每本25份,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05]28号)的规定,其发票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是2.52元/本。
  三、免税货物发票仅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销售或加工免税货物时使用(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仍使用《湖北省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四、凡销售或加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免税政策的货物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或加工免税货物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免税货物发票。
  五、免税货物发票票种核定管理由各区(分)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免税货物发票的启用工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经营免税货物又兼营其他货物的,应适当调减原核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量,增核免税货物发票票种;对单一经营免税货物的,只能核定免税货物发票,原核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全部取消,并督促纳税人于2008年10月31日前到税务机关将原领购未填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验旧、缴销。
  六、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免税货物发票的动态管理,定期对领购免税货物发票的纳税人进行清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经审核批准经营免税货物,即可核定使用免税货物发票;一旦停止经营免税货物或取消纳税人经营免税货物资格,则立即取消使用免税货物发票资格,重新核定与经营及规模相符的其他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各单位在对免税货物发票的管理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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