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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售印花税票和代征印花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4]18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25
实施时间: 2004-8-25
法规类型: 印花税 发票管理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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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代售印花税票和代征印花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关于对印花税实行按期汇总及代征汇总缴纳问题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28号)、《关于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管理暂行办法》(穗三(1991)767号))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穗地税发[1999]209号),现就有关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的范围和管理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委托代售印花税票业务范围和管理
  (一)范围
  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范围:受托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仅限于在委托单位,区(包括县级市)地税征收机关管辖区范围内设点代售。
  (二)管理
  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管理:
  1.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由各区(包括县级市)地税征收机关负责审批;
  2.单位和个人开展代售印花税税票的业务,须向本区或县级市经管地税征收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代售人如为自然人,须提供保证人)和提供有关资料;
  3.经地税征收机关审核同意委托代售印花税税票的,双方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书》;
  4.由地税征收机关发给《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的代售地址中注明“在本区(县级市)内代售,不得跨区(包括县级市)设点代售”;
  5.代售人要亮证代售,不得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转至辖区外销售;
  6.代售印花税票只准领取印花税票,一律不发《税收通用完税证》;
  7.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由纳税人向经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售人应向购票者宣传这一规定;
  8.代售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报缴销印花税票和缴交代售印花税票的税款。
  二、委托代征印花税业务范围、管理和有关规定
  (一)范围
  委托代征印花税的范围:
  1.以项目为对象,包括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借款、财产保险、销售房产;
  2.以单位为对象,包括建委、房管局、各发证机关、出租屋管理中心、运输业代开票单位(中介机构)。
  (二)管理
  代征印花税的管理:
  1.在上述代征范围内开展委托的事项,由各区(包括县级市)地税征收机关负责审批,委托代征印花税的期限为1年;
  2.由各区(包括县级市)地税征收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3.在《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中注明代征范围或授权范围。
  (三)有关规定:
  1.符合上述代征范围,涉及跨区代征的,必须经跨区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审批;超出上述代征范围的代征项目,须报市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代征;
  2.代征印花税税款按属地原则(市局规定以单位为代征对象的除外),由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分别填报《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汇总报告表》向属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划缴;
  3.代征单位向委托方、地税征收机关领取《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区别不同的缴税方式向被代征单位和个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
  4.由委托代征的地税征收机关受理代征单位申请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报告,代征单位自身应税凭证应交纳的印花税,不得计入代征税款中;
  5.在上述代征范围以外,由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其向经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印花税税款,不能按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支付手续费。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委托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要选择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信誉可靠的单位为受托人,对其要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方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或限期内不作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终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协议。
  (三)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履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职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地税征收机关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
  (四)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作出的委托代售印花税票或代征印花税,如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从本通知文到之日起予以纠正。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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