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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调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25
实施时间: 2007-7-25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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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的规定。对在税务检查中需调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审批程序规范如下。
  一、凡属于税收违法案件调查的可以报批进行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检查。
  二、凡需要检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应填列《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税务调查审批表》(见附件),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案件主查人员填列《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税务调查审批表》,提出检查理由,说明检查范围,报区局(稽查局)局长审批。
  (二)区局(稽查局)局长在《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税务调查审批表》签批意见,报区局分管局长审批。
  (三)市局(稽查局)对区局上报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税务调查审批表》进行登记、审核,由市局(稽查局)分管局长审批。
  (四)市局(稽查局)对《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检查许可证》进行编号,并报送市局局长审批。
  (五)区局接到审批后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检查许可证》后,应尽快进行调查工作,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检查许可证》使用情况回告市局(稽查局)。
  三、各区局在办理调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如下附列资料:
  (一)《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税务调查审批表》;
  (二)《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检查许可证》;
  (三)《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四)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资料。
  四、市局(稽查局)是个人储蓄存款账户调查的审批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负责《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检查许可证》的编号、记录、审批传递和跟踪管理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建立《个人储蓄存款账户调查台帐》,跟踪、记录《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检查许可证》报批、送达及检查的全部过程。
  (二)为了切实维护税收正常秩序,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检查要严格审核把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的规定,应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税务调查审批表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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