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消费税个案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28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2
实施时间: 2001-6-12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测算酒类企业税收政策调整前后消费税收入变化情况,分析其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掌握酒类企业生产经营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二、啤酒企业2000年销售的各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应按其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和销量加权平均计算。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并以此确定2001年各牌号、规格啤酒应适用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对已确定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啤酒,应分牌号、规格建立管理台帐,加强监管。
  三、对取消“双定”征收后的小酒厂,一律督促其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收。凡未按规定建帐建制的,经各级国税机关查实后,按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核定征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被转发文第一条第二款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出口应税消费品有关消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 财会四字[1994] 1994/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价 宁国税发[2006] 2006/1/1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8/3/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青国税发[2001] 2001/6/1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2] 2002/5/30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 沈国税发[2004] 2004/1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10号 2004/7/5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重新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冀财税[2001]37 2001/7/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8]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