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1]13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8
实施时间: 2001-6-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4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了解,在租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依据问题上,各地掌握不尽一致。
  为统一税收政策,加强对租赁业营业税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租赁业营业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未明确租金支付期限的租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租赁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或凭据的当天。对于合同或协议中未对租金支付的期限作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据此,对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租金支付期限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为:租赁期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计税;租赁期超过一年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计税,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计税。
  二、关于以押金冲抵租金征税问题对于违约或超过约定的期限未支付租金时,出租方以承租方的押金冲抵租金的,应视同取得租金收入,并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出租方代收水电费、燃(煤)气费征税问题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出租方代收水电费、燃(煤)气费的业务属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务,其代收代缴的水电费、燃(煤)气费等可以扣除计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新租赁准则下的若干审计风险提示 2019/5/1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业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 皖地税函[2003] 2003/1/2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购车租赁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 闽地税政一[199 1995/12/20
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公积金管委会[2 2009/10/1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财会[2006]3号 2007/1/1
关于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租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财会便[2013]45 2013/6/1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渝地税发[2001] 2001/1/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 湘财税[2009]73 2009/10/1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商业管理有限公 沈地税函[2015] 2015/5/25
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租赁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财会便[2021]11 202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