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30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1
实施时间: 2001-8-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4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3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版涂炭专用税票可继续使用到2001年7月底。从2001年8月1日起,各地必须全部统一使用新版专用税票,原版涂炭专用税票一律废止。省局将于近期陆续将新版专用税票发往各地,请注意查收。
  二、各地对废止的原版涂炭专用税票,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逐级清理、登记造册,于2001年9月底前上缴省局,集中销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豫国税发[2003] 2003/12/5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 国家税务总局安 2021/1/7
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 财税[2015]143号 2015/12/18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 湖国税进[2006] 2006/12/7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津国税退[2004] 2004/7/29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税相关处理的通 大国税函[2004] 2004/10/2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皖国税函[2003] 2003/12/17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渝国税发[2002] 2002/2/1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2005/7/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 皖国税函[2004] 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