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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追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32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2
实施时间: 2001-6-22
失效时间: 2008-8-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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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缴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1]71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如果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只追征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如果是其他原因,税务机关可追征税款、滞纳金。因此,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除依法追缴已抵扣的税款外,还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国税发[2008]121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8-20
实施时间:2008-8-2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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