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征收管理法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1]11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4
实施时间: 2001-5-24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8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作要求
  欠缴税金的管理包括对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日常核算和追缴清理等过程,涉及税政、征管和计会等多个部门,欠缴税金核算的变化还涉及对全省新开发的税收征管软件的修订,需要信息中心给予支持配合,工作较为复杂。各级地税部门领导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此项工作,加强对欠缴税金管理的领导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欠缴税金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二、工作职责及流程
  (一)各县(市、区)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需转入呆帐税金和需核销的死欠税款确认申请材料,并报县(市、区)地税局有关税政科(股),实行征、管、查三分离征管模式的单位,此项工作由基层管理局负责办理。
  (二)县(市、区)地税局有关税政科(股)对需转入呆帐税金和需核销的死欠税款确认申请材料,提出核查意见后上报市地税局对口税政科。上报的《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和《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经上级地税机关签章同意返回后,县(市、区)地税局税政科(服)应及时反馈基层征收管理部门作为会计核算凭证和户管资料。
  (三)市地税局有关税政科接收县(市、区)地税局上报的需转入呆帐税金和需核销的死欠税款确认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呆帐税金进行审核确认并作出批复,对需核销死欠税款确认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并及时上报省地税局对口税政处。
  (四)县(市、区)基层征收机关计会部门应负责对呆帐税金、往年陈欠税金和本年新欠税金的应缴未缴滞纳金进行帐外核算,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在对呆帐税金、本年新欠税金和往年陈欠税金清缴时,应同时清缴应缴的滞纳金。
  (五)县(市、区)地税局计会部门在整理、汇总税收会计报表的同时,应整理、汇总呆帐税金、核销死欠、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等情况,并向相关部门提供欠税总体资料和一定规模以上的欠税户分户资料,具体标准由各市地税局自定。
  (六)市地税局计会科负责日常欠税等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欠税总体资料和10万元以上欠税户分户资料。
  (七)各级地税局征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呆帐税金、本年新欠税金和往年陈欠税金情况,提出清缴意见,督促基层征收管理部门清缴。
  (八)省地税局税政一处负责对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涉外地方税有关税种呆帐税金的分类确认管理工作,以及上述税种死欠税金的核销确认审核工作,并办理死欠税金核销批复等事宜。
  (九)省地税局税政二处负责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呆帐税金的分类确认管理工作,以及上述两税种死欠税金的核销确认审核工作,并办理死欠税金核销批复等事宜。
  (十)省地税局基金处负责对教育费附加呆帐税金进行分类确认管理工作,以及教育费附加死欠税金的核销确认审核工作,并办理死欠税金核销批复等事宜。
  (十一)省地税局计财处负责汇总、编报全省欠税报表,通报欠税情况。
  (十二)省直属征收分局比照基层征收管理部门,需转入呆帐税金和需核销的死欠税款确认申请材料直接报省地税局有关税政处办理。
  三、时间安排
  (一)6月20日前各地完成对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的确认工作;
  (二)6月18日前各地上报需省地税局确认的核销死欠申请,6月30日前省局下达确认批复;
  (三)今年每年4月份和10月份,省地税局和各市税局集中办理欠缴税金转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工作。
  四、工作考核
  省地税局将选择适当时间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对各市欠缴税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若有不如实核算和上报欠缴税金,或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呆帐税金确认和死欠核销的情况,除追加该单位收入任务外,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请各地接通知后,抓紧贯彻落实。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 湘地税函[2001] 2001/12/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 冀地税函[2001] 2001/1/5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扣税 金市地税计[200 2004/9/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 内国税计字[200 2001/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 川国税发[2001] 2001/2/26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等有 浙地税发[2001] 2001/12/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 京国税[2000]22 2001/1/19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管理暂 吉地税征字[200 2001/4/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 鲁国税函[2001] 2001/12/6
关于欠缴税金按风险分类核算管理的通知 税总函[2014]33 2014/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