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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1]18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30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02-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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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75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不够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2000年底前,税务机关已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纳入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缴未缴或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应依法予以追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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