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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4]93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5
实施时间: 2004-11-15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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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我局已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567号)执行在案,请各分局做好跟踪管理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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