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1]13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9
实施时间: 2001-5-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部分市地税局和企业反映,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允许企业总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收取一定比例或数额的管理费,并允许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但对总机构收取的这部分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各地在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有的地方按照经营性收费征收营业税,有的认为税务机关在总机构申请收取管理费时在数额和比例上都作了严格的限制,且同意在税前扣除,没有必要再征收营业税。为统一政策,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总机构(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母子公司母公司等,下同)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向其所属分支机构收取的管理费用于对所属分支机构管理的,对总机构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总机构向所属分支机构收取的管理费使用开支后如有节余,应并入总机构利润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税款已征不退,未征不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崇仁路营 鄂国税函[2002] 2002/1/2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提取2002年度总 鄂国税函[2002] 2002/12/30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桑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5 赣地税函[2006] 2006/9/3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铁路多元经营管理中心所属企业 苏国税函[2007] 2007/3/2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烟草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 鄂国税函[2003] 2003/9/3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提取2007年 赣国税函[2007] 2007/12/2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6 鄂国税函[2007] 2007/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2004年度 粤国税函[2005] 2005/1/1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烟草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 鄂国税函[2003] 2003/1/2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众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辖属营业部20 粤国税函[2007] 20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