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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劳社办发[2000]3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0-10-19
实施时间: 2000-10-19
法规类型: 劳动合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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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中央、外地在渝企业:
  现将《重庆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十月十九日
  重庆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新型用人机制的形成,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必须合法。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劳动者一方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就业条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应当与其所使用的全体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对于新录用、接收的劳动者,应当自录用、接收之日起30日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逾期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须按《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下情形可以约定为终止条件:
  (1)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
  (3)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协商约定的内容有:
  (1)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使用的有关事项;
  (3)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等有关事项;
  (4)关于劳动者居住单位福利性住房的约定;
  (5)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工作完成的具体界定标准;
  (6)因各种原因不在岗的劳动者,不在岗期间的工资(生活费)、社会保险、福利等有关事项;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外的违约责任。约定该违约责任时,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约定的条款应公平、合理、符合实际,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
  6、劳动合同签订后,可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7、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与国家和地方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相符,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平等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即修改、取消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或增加条款。劳动合同变更后,原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未变更的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8、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当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即将出现时,由一方当事人书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修改条款的建议。对方当事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或建议协商的答复。若同意变更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协议即行生效。双方各持一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式样附后)。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9、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此项工作达到约定的完成标准,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0、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于劳动合同终止前3日内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4份,双方当事人各持1份,并由用人单位在7日内分送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劳动者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据此提供有关服务。
  五、劳动合同的续订
  11、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30日,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并达成意向性协议。
  12、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协商同意继续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形成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合同继续生效。“劳动合同续订协议书”(式样附后)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
  13、提倡生产经营正常、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不作较大调整的用人单位,尽量与能履行劳动合同并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1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依据的录用条件应符合《重庆市企业招收职工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1998年)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的招工简章中所确定的具体录用条件。
  15、用人单位对符合开除、除名、违纪辞退条件的劳动者,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6、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至少一次培训或一次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项的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17、订立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要求转移工作单位的,经商进出双方用人单位同意后,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登记表》,并报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原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接收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原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接收单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从其规定。
  18、劳动者因原单位的合并、被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单位改变名称等非本人原因而成建制(成批)转移工作单位的,或因组织决定调动其工作单位的,经双方单位协商同意后,由接收单位填写“职工成批转移工作单位花名册”,并按本《办法》第17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时,原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计算为新单位工作年限。
  19、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10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劳动合同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20、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的运行实施全过程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和行为规范,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监督和检查执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21、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全体职工公布。其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2、用人单位要确定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机构,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所持全部劳动合同书的登记、保存、清理和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记载,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承担有关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续订、解除和劳动合同书归入劳动者档案等具体工作。
  附件:一、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式样)
  二、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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