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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预[2006]17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10-10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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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实现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实现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财预[2005]332号)及《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财预[2005]5号)等法律及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过程及其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进行全面、综合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三奖一补”资金。
  第四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即以各地实际数据为基础,注重评价实际执行效果;评价按照统一的标准,将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设定的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实用简洁;评价按规定程序操作,过程公开,结果透明。
  第五条 省财政厅以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为单位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主要从定性和定量指标两方面考核。具体指标如下:
  (一)向同级人大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和成效情况。向同级人大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得10分;未报告的,得零分。
  (二)按规定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情况。按规定用途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得10分;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得零分。
  (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列入预算情况。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列入预算的,得10分;未按规定列入预算的,按漏编比例扣分,计算方法为:(应纳入预算数-已纳入预算数)/应纳入预算数×10分。
  (四)工资发放情况。当年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不含地方出台的各项津补贴)按时发放的,得15分;当年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不含地方出台的各项津补贴)未按时发放的,按未按时发放的比例扣分,计算方法为:(应发工资-已按时发放的工资)/应发工资×15分。
  (五)消化债务情况。制定了控制、化解县乡债务措施,直接债务比上年减少,担保债务得到遏制等,已取得成效的(以审计部门或财政监督机构审核的结果和年度县乡债务报表为依据),得20分;无相关措施,当年县乡债务增加的,得零分。
  (六)乡镇经费保障情况。反映享受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县市的乡镇经费保障情况。当年该县乡镇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占当年省对该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的,得20分;否则,按未达比率扣分,计算方法为:(规定比例-实际比例)/规定比例×20分。
  (七)财政平衡情况。当年财政实现平衡或当年财政累计赤字减少的,得15分;当年财政累计赤字增加的,得零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预算分配的主体,负责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体系、评价标准,统一规划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一般工作程序分为:评价前期准备、各地上报基础数据和自我评价报告、评价实施、形成和提交绩效报告、公布绩效评价结果五个步骤。
  第九条 每年4月底县级财政部门要对上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总结,按照上述指标进行自评,与县级财政决算报表一起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报市州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省财政厅从评价指标和书面总结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公开结果。同时,可委托财政监督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按一定比例组织抽查。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每年将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结果向全省通报,以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体现和增加公共支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对绩效考评较好的县,予以适当奖励;如发现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将比照该“工程”,相应金额扣减下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较大的综合性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发挥绩效评价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跟踪问效和决策信息反馈作用,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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