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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中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综[2006]6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11-7
实施时间: 2006-1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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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先后成立了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了服务大厅,承担了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征收有关非税收入的职能。这对于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组织财政收入、防治腐败行为、树立政府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湘办发[2006]13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  成立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主要目的是为了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便于群众办事和监督。各级、各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及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各单位都要根据国发[2004]10号、中办发[2005]12号、湘办发[2006]13号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都要对服务事项、政策依据、申报资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实行公开。做到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各项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单位分别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优质服务。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要确保整个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协调运转。  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各执收单位应当将非税收入征收工作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紧密结合,坚持依法征收非税收入。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征收;罚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资源)收益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其他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没有合法有效征收依据的非税收入项目,一律作为“三乱”查处。多收滥罚和应收不收、越权减免、该罚不罚等都属于渎职行为,要坚决制止和依法查处。
  为方便群众缴费和提高征收工作效率,需要对两个或两个以上非税收入项目实行合并征收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征收或收取,并按规定报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合并征收的,必须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其余非税收入项目实行合并征收的,必须报省财政厅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增减收入项目、改变征收标准。
  三、明确非税收入征收主体
  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当地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收取的,或者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条件的,可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收取,签订委托征收协议并送达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各执收单位(包括受托执收单位)应认真履行非税收入的执收职责。
  受托单位应当符合《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其中,收取罚没收入的受托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收取行政许可收费的受托单位,必须是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签订委托协议以及不将委托协议送达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的,属于擅自改变执收主体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停止财政票据的供应。
  四、严格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各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经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缓减免范围和额度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缓减免范围和额度的,由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审批。任何执收单位不得缓减免不属于本级的非税收入,否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各执收单位在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禁印制和使用自制票据,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及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执收单位必须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杜绝票据丢失、混票的现象。执收单位应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和收入级次分别开票、分别收款、分别入账(户)。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各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必须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各执收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分单位、分项目进行核算,同时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核销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和各执收单位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对账工作,作到账账相符,票款同步。
  六、及时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分成和结算
  非税收入分成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管理。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市、县级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未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
  凡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根据分成政策规定,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定期及时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更不得擅自改变非税收入分成政策。纳入统一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如涉及上下级分成的,也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改变分成比例。
  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中征收的非税收入,必须直接缴入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可以选择一家或多家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办理收款业务,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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