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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并明确有关票据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综[2006]6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11-14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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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湖南省财政厅使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函》(财办综[2006]37号),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部分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以下简称票据)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经财政部授权的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同时使用红发红荧光防伪油墨(在紫外光照射下显现鲜艳的红色荧光),调整水印纸的图案布局(见附件1)。现印有“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的票据可继续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
  二、根据票据的不同种类,在票据左侧边联注明票据相应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票据超期使用无效,缴款义务人可拒绝缴纳使用超期票据收取的款项,并向当地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投诉。
  三、部分票据调整如下(见附件2):
  (一)将《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一)按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分别印制和管理,用于直接缴款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其右上角“集中汇缴”框内套印“×”(票样见附件2-1);用于集中汇缴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右上角“集中汇缴”框内套印“√”,在“减征”框内套印“×”,并在第一联左下角套印“此联不作报销凭证”的章戳(票样见附件2-2)。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定的收缴方式分别向执收单位发放,执收单位不得混用,集中汇缴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后第一联应与其存根联或与对应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存根联装订在一起,以备检查。集中汇缴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只能对“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收取的收入进行汇缴,严禁使用集中汇缴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直接缴款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的收入进行汇缴。
  (二)将《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月度车辆通行费)》名称改为《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月(年)度车辆通行费》,将“月收费标准”改为“月(年)收费标准”(票样见附件2-3)。
  (三)将《湖南省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药费收据》手工票的装订方式由一个版面一份改为一个版面五份,并将“镜检费”项目改为“注射费”(票样见附件2-4)。
  (四)将《湖南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医药费收据》电脑票的“床号”改为“住院号”,并增加“输血费”和“煎药费”项目(票样见附件2-5)。
  (五)将《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重新界定为:用于村民委员会接受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拨款(补助)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款、村内共同生产分摊费用以及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等款项(票样见附件2-6)。
  (六)将《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公路运输管理费乙种)》的使用范围重新界定为:用于对从事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票样见附件2-7)。
  (七)增设《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暂扣、封存物资)》、《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没收物资)》、《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待结算收入转非税收入)》、《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电脑票据(票样见附件2-8至2-12)。
  四、请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加强票据管理,防止票据因超期而导致浪费。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启用 财政 票据 监制章 通知
  抄送:各市州、县市区非税局。 共印800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11月14日印发
(相关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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