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交通公路部门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费[2006]16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11-22
实施时间: 2006-11-22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7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2]44号)公布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有关收费政策理解不一致,为规范交通部门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手费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除顶管穿越公路及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等建设工程外,需占用公路用地的按国道 8000元 /延米、省道 5000元 /延米、县道 3000元 /延米标准一次性收取占用公路补偿费,其它临时性占用公路的 (以一年为限 )按实际占用天数每平方米每天 2元标准收取占用公路补偿费。造成公路路面、路肩和公路用地损毁的,按“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根据湘价费[2002]44号文件附表破损公路赔补偿费中对应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破损公路赔补偿费。凡同一建设工程一次性收取占用公路补偿费后,不得再收取临时性占用公路补偿费。
  二、 湘价费[2002]44号文件附表中第九项“破损公路赔补偿费和占用费收费项目”第(三)项损坏路基的计费单位更正为每立方米;第(七)项 12、 13小项损毁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按距地 1米处树的围径计收。
  三、从 2006年 11月 30 日起,取消 湘价费[2002]44号文件附表中第九项“破损公路补偿费和占用费收费”第(八)项中 5小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收费项目。
  四、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价格主观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变更手续,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其监督检查。
  二 〇〇 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23号 2024/7/15
关于开展全国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文件的 发改价检[2008] 200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