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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预[2003]7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4
实施时间: 2003-3-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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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中心支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2]6号)规定,2003年中央与省、市州分享的所得税比例需进行调整。
  另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又有一些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从2003年起实行集中纳税,而原来的部分实行集中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发生了变化。为保证2003年所得税正确入库,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或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财预明电[20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起,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采用随正税预算级次走的缴库办法缴库,原《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02]21号)中关于中央、省与市州县共享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入库规定同时废止。
  二、按规定由中央、省与市州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在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2%,市州分享28%;按规定由中央和省共享的企业所得税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40%。
  企业和其他单位上缴的所得税(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在2003年由中央、省与市州分享的,其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以及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按上述中央、省与市州分享比例办理收入的缴库和退库,按规定由中央与省分享的,其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按上述中央和省分享比例办理收入的缴库和退库。
  三、新批准的实行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包括以前年度欠缴的所得税)以新预算科目(名称见附件2)缴库。缴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21号)中有关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所得税缴库的规定执行。需退库的所得税(包括以前年度未退部分)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湘财预[2002]14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批准的实行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比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湘财预[2002]146号)的有关规定,就地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需退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就地从中央和省国库退付。
  五、删除《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0802项“葛州坝集团所得税”、第041002项“西电集团所得税”、第044303项“五矿集团所得税”、第046101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所得税”、046109项“其他国有森林工业企业所得税”。中国葛州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中国西电集团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不再执行跨地区分享所得税缴库办法,其上缴的所得税分别以040809项“其他国有电力工业所得税”、041009项“其他国有机械工业所得税”、044309项“其他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0461款“国有森林工业企业所得税”科目就地上缴中央国库和省国库。税款需要退库的,就地从中央和省国库中退付。
  六、电信企业重组后成立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得税以2003年政府预算收入科目第047003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得税”缴库;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所得税以增设的047004项“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所得税”预算科目缴库。
  七、2003年所得税的征收、缴(退)库,本通知没有规定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级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要结合所得税征管变化情况,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共同做好2003年所得税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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