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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7]5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6
实施时间: 2007-4-16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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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截至2007年4月2日已告一段落,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精心准备,广泛宣传,深入发动,积极组织申报,共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43827人,补缴税款1.15亿元,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进一步做好自行申报纳税工作,夯实基础,强化管理,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深入开展自行申报税法宣传
  开展税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和全体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是税务机关责无旁贷的工作职责。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期间,虽然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政策方面作了大量的舆论宣传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是一项新政策,仍然有部分纳税人和申报对象对税法精神不了解或了解不全面,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自行申报工作的深入、全面发展。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借助申报期间税收宣传报道好的做法、经验和强大的舆论宣传氛围,利用“税收宣传月”的有利时机,深入、持久地开展好自行申报的后续宣传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对“税收宣传月”活动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在全面宣传税收法律知识的同时,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作为重点宣传内容之一,纳入宣传活动方案,凡未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纳入“税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要尽快补充完善方案;要保障自行申报税法宣传必要的经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实施办法;要继续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标语、公告、手机短信等方式开展宣传;要重点宣传前一阶段自行申报工作的成效、自行申报的政策规定、未申报的法律责任以及不申报的典型案例,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宣传,进一步提高申报对象的纳税意识,打消部分纳税人的疑虑和侥幸心理,为今后的自行申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对今年已自行申报的43827名纳税人,以市州局为单位统一寄送一份书面税法宣传资料;书面宣传资料的内容、格式和印刷,由各市州局自行确定,各县市区局负责寄送。
  二、认真做好已申报对象的建档工作
  做好已申报纳税人的档案建立工作,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强化对个人收入的监控,有利于明年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各市州局和基层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作为一项基础工作认真抓好。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其其他相关纸质资料,要装订成册,并按保密要求归档和保管;对纸质申报表格,应建立相应的电子文档,采集纳税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收入项目和金额、纳税情况等信息,并做到信息真实、准确、完备。
  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对象的建档工作,要和原有的重点纳税人建档工作结合起来。要充分运用各种征管信息,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管员的日常征管情况,进一步做好调查和摸底工作,建立起涵盖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以及其他重点纳税人的更全面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
  基层征收机关应利用建档资料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和分析比对,结合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户建档资料,分析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对分析比对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可与纳税人进行约谈,核实情况或及时提交稽查部门处理。
  三、开展专项稽查,严查不申报行为
  严格税收执法,严肃查处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行为,有利于震慑抱侥幸心理的少数纳税人,维护大多数依法申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明年及今后长期的自行申报工作开展。各级地税机关要把今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稽查作为自行申报后续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市、州局要按照总局和省局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结合自行申报资料比对分析情况,确定本地区个人所得税稽查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对象;要重点关注工资薪金、股息分红、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收入等项目的检查核实;要加强与银行保险、文艺团体、出版公司、证券公司、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尽可能从外围多了解纳税人的收入和所得情况;各市、州局要密切加强配合与协作,对涉及省内其他地区纳税人的收入情况要主动、及时地向对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线索,并认真做好案件的协查;欢迎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自行申报情况进行举报,举报一经查实,该给予奖励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对查实的不申报行为,要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到位;对年所得额较大、情节恶劣的不申报行为,要作为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公开进行曝光,今年10月份以前,每个市、州要曝光两起以上,并将查处及曝光情况上报省局(税政三处和稽查局)。
  四、切实做好申报资料保密工作
  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义务和要求。做好申报资料的保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打消广大纳税人对申报工作的疑虑,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明年及今后长期自行申报工作的开展。各级地税机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税管员和窗口办税人员的思想教育,切实增强保密意识,严防申报泄密事件的发生;要严格落实相关保密要求和规定:对受理的纸质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后,由县市区局综合业务科(或税政科)统一存档,作为秘密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摆放堆置;严禁将原始申报资料分散到各管理科室和征收分局自行保管,管理科室和征收分局需要掌握基本征管信息的,应另行打印申报情况清册,提供纳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不得打印收入、税额等信息;按照原始申报资料录入或编制的电子档案,也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设定登录注册密码。申报资料不得用作税收以外的其他用途;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复印;不得向其他人员和无关人员提供、透漏申报信息资料;宣传报道中不得随意公布纳税人的具体信息和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试点地区和其他地区在开局和邮寄完税凭证时,对邮寄部门应规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对不遵守保密纪律的要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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