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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06]5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
实施时间: 2006-8-2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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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地悦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转发给你们。
  为了实现新旧政策折顺利接轨和平稳交接,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抓紧做奸历史资料的整理和工作的移交、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烟叶税的征收管理。有关烟叶特产税尾欠,冂地税部门负责以烟叶税征收。并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和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湘财预[2006]159号)规定,对2006年4 月28日以前对烟叶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及尾欠仍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31类“农业特产税”中反映:在4月28日至文到之日期间,征收机关对烟叶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及其滞纳金、罚款收入已入库的,由国库部门在与征收机关对帐一致后,将款项从农业特产税或其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调整到烟叶税或其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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