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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管理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6]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14
实施时间: 2006-2-14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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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货运企业年审工作结束后,部分基层局反映年审工作中存在几个政策问题难以把握,经市局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自开票纳税人租入车、船问题
  对自开票纳税人租入的车、船,如果签订租赁合同并且租期在6个月以上的,可视为该自开票纳税人的自备车辆。如租入的车、船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发生运输业务应到税务机关或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运发票》。
  二、港口、码头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一律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凡开具在《货运发票》上的代收代付费用(包括港口费、码头费)应合并在运费收入中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自开票纳税人从事代理港口、码头等业务,财务上应与运输业务分别核算,并按代理业开具发票。对代理业务营业税扣除项目可按营业税“代理业”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扣减运输业务的营业额。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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