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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4]6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7
实施时间: 2004-7-7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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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我市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市科技局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税分局(科、所)备查。各主管地税分局(科、所)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后应及时建立清册,并注意审查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和减免税情况。
  二○○四年七月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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