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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市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3]5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15
实施时间: 2003-5-1
失效时间: 2007-6-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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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帮助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等行业度过难关,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日前市政府下发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厦府[2003]115号),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我市上述行业的企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结合我局实际,特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指税款所属期,下同),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餐饮、住宿、旅游、娱乐、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
  二、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航空公司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述航空旅客运输业务不含货物运输和航空地面服务业务;上述免税的旅游业收入是指旅游企业取得的旅游收入,旅游企业取得的非旅游收入应按规定征税。
  三、对旅店业的客房收入,5、6月份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
  四、对餐饮业及旅店业的餐饮收入,5、6月份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 上述旅店业的客房收入与餐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只能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5、6月份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市轮渡公司分别给予减征30%、50%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 上述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包括市级、同安、海沧的公交公司、公共巴士等从事本市公共交通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对采用核定征收的出租小汽车公司5、6月份的定额给予下调50%(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但定额下调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车主)上交的承包(租赁)费。
  七、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旅游业的导游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定员定额征收改为按实征收。
  八、对采用核定征收的餐饮业户、旅店在5、6月份可根据实际影响程度给予适当调低定额。 采用核定征收的餐饮业户、旅店等采用调低定额办法,不再适用上述第三、四、五条的减免规定。其调低幅度在40%以内的,由各基层局审批(原由市局核定定额的餐饮企业应上报市局审批);调低幅度超过40%的,应报市局征管处审批。 对于调低定额的餐饮、旅店业户,其发票仍按调低前的原定额供应。即纳税户购买发票超过调低后的定额但在原定额内的,仍按调低后的定额征税;购买发票超过原定额的,其超出原定额的部分应全额征收各项税款。
  九、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长途客运企业的企业所得税,4-6月可以申请缓缴。
  十、上述有关税费的减征、免征、缓征由各基层局审批,填报《受“非典”疫情影响的部分行业减免缓税费统计表》报市局备案。
  考虑到这次受“非典”疫情影响的部分行业减免缓税费涉及户数多,时间紧,各基层局可简化审批程序(审批表附后),对符合第一条规定仅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的企业在申报时审核确认,不再审批。企业申请减免税,应在5月底前完成。定税户申请调整月营业额,应在5月26日前完成。 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部分行业实行若干扶持措施,是关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各基层单位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一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好有关文件,熟悉掌握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二要大力开展宣传解释工作,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尽快使纳税人了解优惠政策。三要认真做好纳税辅导和服务工作,申报期内咨询台要安排人员值班,回答纳税人的问题。四要按时办理减免税和定额调整以及缓缴税款审批事项,根据办税服务厅转型的要求,也可在窗口受理减免(缓)税申请,及时兑现优惠政策。五要抓好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或错误执行政策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2、受“非典”疫情影响的部分行业税收减免审批表
  3、受“非典”疫情影响的部分行业减免缓税费统计表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附件:
2、受“非典”疫情影响的部分行业税收减免审批表.doc    
3、受“非典”疫情影响的部分行业减免缓税费统计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发[2007]79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1
实施时间:20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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