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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1]6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6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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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1号),自2001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中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对下列单位和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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