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税负的函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6]4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2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9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厦门市司法局:
  贵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税负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文中有关律师事务所如何核定征收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和张昌平市长到律师事务所调研时关于律师业税负等问题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税负水平,并参考有关省市的做法,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起(税款所属期),对我市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按其收入总额的5%带征率核定征收。特此函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 鄂国税函[2009] 2009/1/1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企业填报《税负变化 2012/11/26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吉地税个所字[2 2000/9/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湘地税函[2000] 2000/11/22
关于就《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 2019/8/23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 内地税发[2000] 2000/9/30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 大地税发[2002] 2003/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湘地税发[2002] 2002/1/1
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1]22号 2022/1/1
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 司发通[2020]29 20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