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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期限和专用发票认证期限顺延的通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3]14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30
实施时间: 2003-4-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23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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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期限和专用发票认证期限顺延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办税服务大厅张贴通告,迅速将有关精神告知纳税人。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期限和专用发票认证期限顺延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通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03年5月份、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抄报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存根联数据期限顺延至当月20日。
  二、纳税人2003年5月份、6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顺延至当月20日。
  三、纳税人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安排,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抄报税及专用发票认证事宜。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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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fu618   2010年3月29日 +25金币
所属区域: 广东  错误  

正确 应该为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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