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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3]14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30
实施时间: 2003-6-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86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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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税[2003]12号通知,结合深圳实际,对深圳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3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
  上述调整后的增值税的起征点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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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fu618   2010年3月29日 +25金币
所属区域: 广东  错误  

正确 应该为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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