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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2]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8
实施时间: 2002-3-8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74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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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现就有关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问题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辖区内(含宝安、龙岗)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02年3月31日以前将税控装置安装完毕或更换使用税控加油机,并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实施税控初始化。
  二、对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以及私自改动、拆卸、毁损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2002年4月1日起暂停供应(包括审批自印)所有发票直至其税控装置安装或加油机改造完毕。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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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fu618   2010年3月29日 +25金币
所属区域: 广东  错误  

正确 应该为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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