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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6]6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6-6-23
实施时间: 2006-6-23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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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国税局各直属局、区局,各区人劳社保局、市及各区就业服务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地方税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经审批后由企业根据当月安置下岗再就业人数按每人月定额400元在申报时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年度终了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享受减免的人数按在职的月份加权平均计算纳税年度内可享受的减免税总额,进行汇算清缴,已实际减免总额少于可享受减免税总额的部份可按上述顺序继续抵减(退)地方税费或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允许在申报时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有关认定手续由厦门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月667元为限额扣减其当月应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超过扣缴限额的部份按规定纳税。当年实际经营不足一年的,以纳税年度内实际享受减免的月份计算可享受的减免额,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分属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按第一、二条规定的办法每月限额扣减,年度终了将企业实际减免的税款情况和剩余额度等信息填列在《 XX年度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情况表》,经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纳税人应在次年二月底之前将该表提交给国税局作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CTAIS2.0上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审批表》的依据,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相应扣减应纳所得税额。对增值税户在国税驻征点缴纳的税收一律先据实征收,等年终再向地税部门申请统一办理清算。
  2006年6月23日
  附件一:
  XX年度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情况表
  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代码
  可享受减免税总额
  已实际减免税总额
  其中
  减免营业
  税总额
  减免城建税
  总额
  减免教育费附加总额
  减免地方教育费附加总额
  尚末享受减免税总额
  纳税人
  (盖公章)
  主管地税机关意见:
  (盖公章)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主管地税机关留存,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
  附件二:
  厦门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XX年度
  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
  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录用人员姓名
  《再就业优惠证》
  编  号
  在本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
  (单位:月)
  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意见(盖章):
  注:企业申请预核定减免税时,在预定( )中打勾;企业在认定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在实际( )中打勾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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