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9]3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3
实施时间: 2009-4-3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5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自吸纳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3 年。
  二、《通知》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到2009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意见仍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厦地税发[2006]66号)以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6]21号)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粤国税发[2003] 2003/12/29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 渝财社[2004]79 2004/6/8
新疆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新地税函[2008] 2008/10/27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穗地税发[2005] 2005/1/1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黔财综[2006]8号 2006/3/6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等11家单位公益性捐 陕财税[2009]61 2008/1/1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 哈地税发[2006] 2006/4/1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 深国税发[2003] 2003/6/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沪财税[2010]42 2010/6/22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渝国税发[2003] 20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