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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9]3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3
实施时间: 2009-4-3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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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自吸纳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3 年。
  二、《通知》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到2009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意见仍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厦地税发[2006]66号)以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6]21号)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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