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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招商银行合肥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50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2
实施时间: 2003-8-12
法规类型: 银行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5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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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55号)规定,现就招商银行合肥分行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招商银行合肥分行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由招商银行总行在深圳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2003年度,招商银行合肥分行应当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0%的比例,在合肥市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招商银行合肥分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履行就地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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