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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马鞍山平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外商销售佣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22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8
实施时间: 2001-4-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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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马鞍山市平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外商销售佣金有关问题的请示》(马国税发[2001]12号)悉。鉴于销售佣金的支付对象应为销售方与购货方之间的中介人或代理人,而马鞍山平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佣金支付对象却为投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八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96]331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支付给投资方的销售佣金不得税前列支。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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