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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2]6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13
实施时间: 2002-5-13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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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转制科研机构的减税或免税,仍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权限办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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