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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24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9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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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98号)转发给你局,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坐落在你市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证券营业部应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则,从2001年度起,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证券营业部应按季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5日内,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表》及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并缴足全年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从2001年度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证券营业部企业所得税年度和季度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均应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印制及使用方法,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0]204号)规定执行。
  四、对检查出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证券营业部以前年度违反税法规定应予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的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并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也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
  五、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证券营业部应按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和信息反馈制度。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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