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银行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税[2001]30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29
实施时间: 2000-6-16
法规类型: 银行 国债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0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2001]12号),明确“从2000年6月16日起,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代发行国债的手续费收入全额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对银行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对于2000年6月16日前,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手续费缴纳营业税仍按原营业税规定执行。即:由各银行总行本身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银行各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不由各银行总行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请比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 内国税计字[200 2000/6/30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福建石油总公司注 闽地税函[2006] 2006/11/1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 皖地税[2002]14 2002/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勘探收入能否按照服务业税目征 皖地税函[2000] 2000/7/1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农村信用合 沪税流[2001]31 2001/2/8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代征代扣代收税款 丽地税计[2003] 2003/1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调整 桂地税发[2008] 2009/1/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 内国税计函[200 2000/10/31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 粤财法[2006]11 2006/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