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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使用时间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3]31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7
实施时间: 2003-9-1
失效时间: 2011-10-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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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7月上旬,省局以苏国税[2003]149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并规定自2003年9月份(征收期)起,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使用修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表进行纳税申报。鉴于征管软件的开发和测试需要一段时间,不能如期在全省使用,现将修订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表的使用时间调整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连云港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自2003年9月份(征收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表。
  二、其他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表的具体时间,应与省局确定的各地国税机关使用新的征管软件(6.0版)时间同步。为保证工作上的衔接,省局将提前通知各地启用新的征管软件的具体时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实施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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