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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开展强化和完善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1]8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6
实施时间: 2001-8-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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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指导各地做好房屋租赁征管试点工作,现将省局制定的《关于强化和完善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关于开展强化和完善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试点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以及流动人口的增多,房屋租赁情况越来越多。由于房屋租赁点多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租金收入隐蔽性强,因此,在税收管征中存在漏征漏管和税负不公平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税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强化和完善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试点。现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目的
  通过试点,探索建立适合房屋租赁税收管理特点的规范的、科学的工作制度,促进依法治税,统一税收政策,强化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增加税收收入。同时,也为全省推行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积累经验。
  二、试点范围
  各设区市各选择一个县,或在市区范围内每个区各选择一个街道进行试点。选作试点的县或街道,其房屋租赁必须比较发达,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并能通过试点,对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起到推广示范作用。
  三、试点内容
  (一)全面办理税务登记。凡有房屋租赁的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均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
  (二)清理漏征漏管户。试点地区的地税局应对房屋租赁漏管户,以及房屋出租应纳的各项税收开展专项清理。通过清理,摸清税源底数,查补漏缴税款,将所有房屋出租户纳入正常管征,并做到应收尽收。
  (三)建立健全征收底册。试点地区地税局应对辖区内房屋出租情况进行普查,通过普查建立征收底册。征收底册内容应包括产权人名称(姓名)、承租人(使用人)名称(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房屋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建筑面积、房屋原(估)值、月租金收入、应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社会事业发展费等。
  (四)制定管征办法,加强征收管理。试点地区地税局应制定《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应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按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房屋结构、新旧程度等,分地段核定本地区房屋出租的每平方米计税租金标准。有实行委托代征的,地税部门应掌握纳税人基本情况和纳税情况,并要加强对代征人的指导、监督检查,保证代征质量。严格房屋出租发票管理,对房屋出租的一律要使用税务发票。
  (五)落实优惠政策,公平税负。对个人私有房屋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即: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屋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按核定的计税租金标准计算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征管水平。试点地区地税局应依托全省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研究编制《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业务需求(包括业务处理流程和表证单证书)。该需求功能应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信息查询、系统维护等。
  (七)规范户管档案资料。试点地区应对其管辖的全部房屋租赁纳税人,建立规范化征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税基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各环节基础资料。同时设置税务登记台帐和税款征收台帐公共资料。
  (八)严格考核。各试点地区地税局要结合效能建设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考核考评,确保试点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四、试点工作的要求和实施步骤
  (一)加强组织领导。房屋租赁税收管理涉及许多方面,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各设区市地税局和试点的县、区地税局都要指定一名局领导具体抓,明确牵头单位,成立试点工作办公室,协调和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并经常深入试点单位指导、检查试点工作。
  (二)开展税收宣传。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都了解房屋租赁要缴纳哪些税、如何申报和纳税时限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密切部门配合。要依靠当地党政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要与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建立起协税护税工作关系。通过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及时、准确掌握出租房屋的情况。
  (四)讲究工作方法。由于房屋租赁情况复杂,因此,各地在开展试点工作时,要针对各种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要遵循"先易后难,先进笼子后规范,先经营场所后住房,先企业后行政事业单位,先地方后部队"的原则开展工作。对一些拒不纳税的"钉子户",坚决依法给予处罚,有的可通过新闻媒介给予曝光。
  (五)试点工作实施步骤。7月底前,省局下发《关于开展强化和完善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试点工作的意见》。8月20日前,各设区市地税局应根据省局关于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连同业务需求一并报送省局。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时间省局另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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