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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3]21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9
实施时间: 2003-7-29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04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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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漏洞,优化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的规定,市局决定从2003年8月份开始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简称“一窗式”管理)。为保证“一窗式”管理的顺利推行,现强调及明确如下事项,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流程,全面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是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优化为纳税人服务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对现行增值税管理模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各级国税机关的每一个税务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全面理解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到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是当前深化征管改革,实现信息共享,推进流程再造的重要内容。各区局、分局要把落实“一窗式”管理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共同研究制定本局的推行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协调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局的推行工作按期完成。
  为加强对推行“一窗式”管理的领导,各区局、分局应成立推行“一窗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管理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局、分局以及计征局的有关业务、技术人员共同组成。
  二、狠抓落实,确保“一窗式”管理模式按期推行到位
  目前各区局、分局的办税大厅、窗口设置、人员配备的情况不尽相同,有的区局、分局已经推行或者已经具备推行“一窗式”管理的条件,有的区局、分局还待进行窗口调整后才可实行“一窗式”管理。为确保“一窗式”管理按期推行到位,各区局、分局应按市局的部署调整窗口设置,统一设“申报受理”窗口对外办理纳税申报及IC卡报税事宜,设“申报复核”窗口对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复核。各区局、分局有关窗口调整及人员配备工作,务必在7月底前完成,确保在8月份征收期全面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一窗式”管理。
  三、加强跟踪管理,及时解决问题和反馈信息
  各级国税机关在推行“一窗式”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及时解决推行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要加强对“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学习和了解,深入基层调研,指导推行工作,掌握“一窗式”管理推行和运行的第一手情况,建立“一窗式”管理推行进度的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自2003年8月份开始,各区局、分局在每月征收期结束后的三日内,必须将推行“一窗式”管理的有关情况及“票表稽核”总结向市局书面报告。
  四、做好宣传解释,争取纳税人的配合和支持
  (一)向纳税人宣传,实行“一窗式”管理的目的在于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解决一次纳税申报需多次排队办理的问题。
  (二)通告纳税人从8月份开始纳税申报、IC卡报税统一在“申报受理”窗口办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表外还需一并携带报税IC卡和软盘;
  (三)为在申报期内集中人力与窗口做好纳税申报的受理工作,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从8月份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一般为每月的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原则上只受理纳税申报与IC卡报税,不受理抵扣联认证,抵扣联认证一般安排在申报期结束后至月底之间进行,人力与场地许可的区局、分局也可视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在申报期内保留单独的认证窗口。
  四、简化工作流程,更好地推行“一窗式”管理
  日前,我局已成功完成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在全市的推行工作,这为更好地推行“一窗式”管理准备了良好的条件。为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从8月份征期开始,各区局、分局无需在抵扣联认证时在发票上加盖“已认证”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试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实行“一窗口”式管理,具体管理流程如下:
  一、基本内容
  “一窗式”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征收单位办税大厅的纳税申报窗口必须进行“票表稽核”,以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纳税申报窗口“票表稽核”的具体做法是: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金额、税额信息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金额、税额数据,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同时,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信息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金额、税额信息,且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两项逻辑关系的则为申报异常。凡属申报异常的,应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窗口设置
  为实现“一窗式”管理,管理局和征收局应当将办税大厅的窗口功能进行归并,实行“一窗式”管理,即在“申报受理”窗口面对纳税人,统一受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不再单独设置报税窗口,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大的可以单独设置认证窗口。对“票表稽核”不符的需现场解决,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的时间,各管理局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申报复核”窗口,专门处理“票表稽核”不符的情况。
  在维持现行管理局与计征局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的条件下,我市的“一窗式”窗口设置有两种模式。
  (一)模式一,“两窗三人”
  在并列的两个申报纳税窗口中,两人分别临窗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抄报税、认证资料,并负责处理纳税申报事宜;第三人在后台(或在中间、左右均可,下同),负责处理两个窗口接受的纳税人的抄报税事宜。具体流程为,两个窗口接收纳税人的抄报税和申报资料后,将报税IC卡交后台,由报税人员在读卡器上完成插卡报税,同时,处理纳税申报和“票表稽核”等事宜。
  窗口计算机配置方式为,两个纳税申报人员各配备一台PC机,处理纳税申报,并连接或共享打印机用于打印“票表稽核”不符和画面;抄报税人员配备一台装有读卡器的PC机。这种方式征收人员与抄报税人员的配比为2:1。
  (二)模式二,“一窗二人”
  在一个申报纳税窗口中,一人临窗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抄报税、认证资料,并负责处理申报事宜;另一人在后台,负责处理纳税人的抄报税事宜。具体流程为,窗口接收纳税人的抄报税和申报资料后,由一人处理申报事宜,同时,将金税IC卡交报税人员处理抄报税事宜。
  窗口计算机配置方式为,两个人员各配备一台PC机,并连接或共享打印机用于打印“票表稽核”不符和画面,抄报税人员配备一台装有读卡器的PC机。这种方式征收人员与抄报税人员的配比为1:1。
  以上两种模式均应设置“申报复核”窗口,现场处理“票表稽核”不符的结果。
  三、管理流程
  “一窗式”管理流程的要点为:税务机关在“申报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抄报税和纳税申报。抵扣联认证也在“申报受理”窗口进行,但一般在申报期内(正常情况为每月10日前)不受理纳税人抵扣联认证。每个纳税人进入办税大厅后,直接到纳税申报窗口递交纳税申报资料、抄报税IC卡或软盘,然后由负责受理工作的税务人员依照先操作抄报税,再操作纳税申报的顺序进行。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必须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信息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信息,同时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信息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信息,从而达到在申报系统中即时比对的目的。
  具体流程为:
  (一)认证环节
  具体操作按规定的流程办理。
  由于企业可能多次到税务局办理认证业务,每次办理业务可能在不同的窗口,我市已全面推行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票表稽核”所需的数据统一从市局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的数据库服务器读取。
  (二)抄报税环节
  具体操作按规定的流程办理。
  (三)申报环节
  1、接受纳税人的申报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时,持IC卡、(磁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及其他附表、进行纳税申报,上述资料及IC卡、软盘一次性递入纳税申报窗口。征收岗位人员接受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后,将IC卡和软盘传递给报税岗位做抄税处理。
  2、征收岗位人员在征收主界面录入申报表主表及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以及“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税额在申报界面的对应栏目中录入。
  3、在申报主界面中进行“票表稽核”。
  4、征收岗位人员“票表稽核”程序在比对相符时保存退出,并接收从报税岗位传递来的IC卡、软盘,连同盖完章后的申报表退还给纳税人;比对不符时弹出打印窗口,然后选择打印机,将比对不符屏幕打印出来。签字后连同申报资料IC卡、软盘等送“申报复核”窗口。纳税申报受理按计征局现行规定办理。
  (四)“票表稽核”业务逻辑
  (1)销项比对逻辑
  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总金额=报税系统“正常发票金额”;
  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总税额=报税系统“正常发票税额”
  (2)进项比对逻辑
  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总金额≤认证系统“认证相符发票金额”。
  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总税额≤认证系统“认证相符发票税额”。
  四、具体操作说明
  (一)受理申报
  征收岗位人员一次性接受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和报税IC卡(或软盘,下同);
  (二)传递IC卡
  征收岗位人员将IC卡传递给相邻的报税岗位人员抄税;
  (三)录入申报表
  1、征收岗位人员进入CTAIS系统一般纳税人申报界面,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和所属时期后,系统判断纳税人是否防伪税控企业;如系统判断纳税人是防伪税控企业而纳税人没有提交附列资料表和报税IC卡,征收岗位人员提醒纳税人提交,否则告知纳税人资料不齐不予接受申报;
  2、征收岗位人员录入申报表主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税额。
  (四)返回IC卡
  报税岗位人员完成IC卡抄税后,将IC卡返回征收岗位人员;
  (五)“票表稽核”及相关处理
  征收岗位人员取得报税岗位人员返回的IC卡并在完成主表及附表录入后,选择“保存/开票”按钮,系统自动访问防伪税控数据库,读取纳税人本期IC卡抄税数据,进行“票表稽核”;
  1、稽核相符,系统比对结果显示“通过”,点击“继续保存”按钮保存申报表,进行开票扣款,确认IC卡与其他申报资料属同一企业后,退回纳税人,完成当期申报;
  2、稽核不符,系统比对结果显示“未通过”。征收岗位人员首先确认录入是否正确,如录入有误,点击“返回”按钮,返回申报界面更正后再次进行稽核,确保稽核不符原因中没有录入错误的因素。再次稽核比对结果仍显示“未通过的”,系统弹出打印窗口,征收岗位人员选择打印机,打印“票表稽核不符通知书”一式三份,点击“继续保存”按钮保存申报表。
  3、征收岗位人员将“票表稽核不符通知书”一式三份,第一联加盖征收章后交纳税人,并暂扣纳税人IC卡及其他申报资料,通知纳税人到“申报复核”窗口办理;
  4、征收岗位人员随即将暂扣的纳税人IC卡及其他申报后应退回纳税人的申报资料送达“申报复核”窗口(申报后应移交数据中心及管理科的申报资料按照原规定处理),征收岗位人员与复核岗位人员在“票表稽核不符通知书”第二、第三联签名后,各持一份以示交接。
  (六)申报及保留税款不成功的处理
  已抄税但不能完成申报(申报表或主表与附表逻辑关系不符等原因)的,和已抄税并申报但保留税款不成功(系统故障导致扣款不成功除外)的,征收岗位人员暂扣IC卡。
  1、手工填写“暂扣IC卡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加盖征收章后交纳税人、一份征收员留存;纳税人重新申报成功并通过“票表稽核”或征收人员重新保留税款成功后,纳税人凭“暂扣IC卡通知书”取回IC卡;征收岗位人员收回纳税人的“暂扣IC卡通知书”,作为退卡凭证,附在留存的“暂扣IC卡通知书”后面。
  2、为方便纳税人重新办理申报后成功保留税款后退还IC卡,和方便与“申报复核”岗核对,征收科(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征收岗位人员暂扣的IC卡和后续工作的处理,包括造册登记、移交签收、IC卡的保管、纳税人重新办理申报或扣款以及退还IC卡。
  3、纳税人跨月未来处理的,征收科(组)应暂扣的IC卡移交管理局“申报复核”岗处理。
  (七)申报复核流程
  1、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数据错误的,由“申报复核”窗口处理;
  2、若仅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数据错误的,申报复核岗位人员可直接进入“票税比对维护信息”界面对有关数据进行修改,纳税人不需再次到“申报受理”窗口进行“票表稽核”;
  3、经复核岗位人员处理后还需到“申报受理”窗口补申报的,纳税人凭“申报复核”窗口开具的“票表稽核不符处理通知书”及有关申报资料到“申报受理”窗口办理,征收岗位人员据以处理,进行二次“票表稽核”;
  4、二次“票表稽核”不符的,按一次“票表稽核”不符流程处理(但纳税人IC卡因第一次稽核不符扣留在“申报复核”窗口,此次扣取资料中不含IC卡,应在“票表稽核不符通知书”注明);
  5、二次“票表稽核”相符的,征收岗位人员在“票表稽核不符处理通知书”上加盖征收章退回纳税人,纳税人据此到“申报复核”窗口领回IC卡及其他申报资料,完成当期申报;(“申报复核”岗位人员退还纳税人IC卡及申报资料时,应核对CTAIS系统是否已按“票表稽核不符处理通知书”意见处理,并收回“票表不符通知书”及“票表稽核不符处理通知书”)
  6、每日终了,“申报复核”岗位打印“稽核不符清单”及“已报税未申报清单”,与实际移交资料核对,如有不符,经征收科(组)确认后移交管理部门追查;
  7、每日终了,征收科(组)指定专人打印“已报税未申报清单”和“申报抄税未扣款清单”,与征收岗位人员暂保管的IC卡核对,如有不符,交管理局有关部门追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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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618   2010年3月29日 +25金币
所属区域: 广东  错误  

正确 应该为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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