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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纠风办关于转发民政部等六部委规范社会团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民计发[2008]12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3-25
实施时间: 2007-11-2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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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各委办局,各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纠风办:
  现将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该按照规定到市社团办申领市财政局印制的会费统一收据。除会费以外,其它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4]38号)及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4]119号 )严格执行。
  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设立收费项目,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统一印刷的票据后方可收费。收费收入按照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分别全额上缴市、区(县)两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三、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向捐赠人出具市财政局印刷的《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定向捐赠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代行政府职能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按照规定作为政府的非税收入分别全额上缴市、区(县)两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级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国税、地税、检查、纠风等有关部门在明确分工、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加强对社会团体各类收费的管理,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各社会团体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相关业务,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社会团体要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国税、地税、检查、纠风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事项严格按照民政部等六部委《有关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执行。
  七、各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文件精神传达至所属社会团体,并严格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纠风办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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