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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返还手续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7]39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18
实施时间: 2007-10-18
失效时间: 2011-9-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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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返还手续费是否征税问题的请示》(宣地税发[2007]13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纳税人取得的返还手续费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三代”而产生的有关支出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特此批复。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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