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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3]9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30
实施时间: 2003-6-3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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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规定,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是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各级国税机关要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国税部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将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组织广大国税干部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切实提高认识。各级国税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认真布置,全面、稳步地推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强化考核。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将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认真检查督促,严禁以完成税收收入任务为由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打折扣。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影响的税收收入,县以上国税机关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相应抵减基层国税部门税收收入任务指标。
  三、部门配合,规范管理。《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配合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规范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前,要认真核对《再就业优惠证》,对发现弄虚作假或一证重用等问题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各级国税机关要与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联合年审制度,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
  四、跟踪问效,监督检查。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强化减免税日常管理,建立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台账,按季通过电话传真上报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减免税额、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等情况。省辖市局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馈,并应于7月15日前,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五、认真统计,及时上报。各省辖市局应于季度结束后7日内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在上报2003年第二季度《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的同时,应同时上报《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补报2003年第一季度《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自查情况、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省辖市局应于7月20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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