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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电信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2]49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4
实施时间: 2002-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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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5号)规定,现就我省电信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徽省电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由吉通网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通网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我省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四、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通网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我省所属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通网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我省的各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检查和监管,配合、支持主管国税机关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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