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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9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23
实施时间: 2001-2-2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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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出口退税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6号),以下简称《清算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清算范围、内容、要求开展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出口企业清算面和出口退税管理机关的复核面都必须达到100%。
  二、对列入《备案表》的2000年度出口货物,在2001年6月30日前补齐退税单证且信息、回函无问题的,可办理退(免)税。除此以外,退税机关不得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退(免)税申报和备案。
  三、出口企业退(免)税清算表格详见《清算办法》附表5-9;退税管理机关上报的清算表格详见《清算办法》附表4和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函[2000]74号)附表1、2、3、10。
  四、各出口退税管理机关务必于2000年4月10日前将清算书面报告和清算汇总表上报省国税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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