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9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23
实施时间: 2001-2-2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5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出口退税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6号),以下简称《清算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清算范围、内容、要求开展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出口企业清算面和出口退税管理机关的复核面都必须达到100%。
  二、对列入《备案表》的2000年度出口货物,在2001年6月30日前补齐退税单证且信息、回函无问题的,可办理退(免)税。除此以外,退税机关不得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退(免)税申报和备案。
  三、出口企业退(免)税清算表格详见《清算办法》附表5-9;退税管理机关上报的清算表格详见《清算办法》附表4和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函[2000]74号)附表1、2、3、10。
  四、各出口退税管理机关务必于2000年4月10日前将清算书面报告和清算汇总表上报省国税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川国税发[2002] 2002/5/1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 皖国税函[2005] 2005/2/1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 川国税函[2005] 2005/3/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四川长矶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出口 川国税函[2004] 2004/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 鲁国税函[2009] 2009/3/20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吉国税发[2003] 2004/1/1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绍市国税进[200 0001/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 浙国税进[2000] 2000/2/2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 晋国税外发[200 2001/1/11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 湖国税进[2007] 2007/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