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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1]4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28
实施时间: 2001-2-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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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且企业全部或部分是合伙性质的,年度终了后,应汇总投资者从其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从合伙企业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得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税率,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84号第一条规定的方法计算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二、个人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
  三、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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