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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5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5
实施时间: 2001-2-5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6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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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各地可作退库处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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